(2018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法律依據】
為提高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專業化水平,保證學歷學位認證的科學性、準確性、連續性和權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章的規定,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簡稱“留服中心”)特制定本評估辦法(簡稱“本辦法”)。
第2條 【目標】
學歷學位認證工作旨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留學政策,促進教育國際交流,滿足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獲得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升學、就業及參加各類資格考試等實際需求;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單位和招生單位鑒別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提供相關咨詢意見。
第3條 【原則】
留服中心遵循公開公正、客觀獨立、科學誠信的原則開展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工作。
第4條 【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指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公約、他國有關法律法規所定義的高等教育機構所頒發的資歷證書。
第5條 【認證內容】
學歷學位認證的主要內容為:
(一)為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頒發機構的合法性提供認證;
(二)為國(境)外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或具有學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憑的真實性提供認證;
(三)為國(境)外學歷學位與我國學歷學位的對應關系提出認證咨詢意見;
(四)為通過認證評估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出具認證書。
第6條 【提供認證范圍】
留服中心僅對下述證書提供認證服務:
(一)在外國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相應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二)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辦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學習所獲相應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三)在臺灣地區的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四)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五)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學士以上(含學士)層次的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第7條 【暫不提供認證范圍】
以下國(境)外證書暫不在學歷學位認證范圍內:
(一)參加外語培訓或攻讀其他非學歷教育課程所獲得的畢(結)業證書;
(二)進修人員、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和博士后研究證明;
(三)國(境)外高等院?;蚱渌叩冉逃龣C構頒發的預科證明;
(四)國(境)外非高等教育文憑、榮譽稱號和無相應學習或研究經歷的榮譽學位證書;
(五)違法或違規獲取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以及不被所屬國認可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六)跨境遠程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七)國(境)外各類職業(執業)資格證書;
第8條【修改條件】
留服中心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學歷學位認證的評估程序、辦法乃至認證結果的類型、格式和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章 申請與信息管理
第9條【申請方式】
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申請可采用網上提交或網上提交與書面遞交相結合的方式。
為方便留服中心與有關機構進行文憑證書的真實性核查,申請者在正式提交認證申請的同時需簽署核查授權聲明。
申請者使用留服中心提供的服務時,須在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注冊并同意《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服務使用協議》。
第10條 【申請材料】
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需要認證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
(二)留學期間使用的旅行證件(如未出境應提供身份證或戶口薄的身份頁);
(三)一張二寸(或小二寸)證件照片;
(四)已簽署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的核查授權申明。
(五)留服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或相關境外機構為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11條【申請確認】
留服中心在接到申請者正式提交的學歷學位認證申請后,會發給申請者確認通知,并告知申請者認證進度的查詢方式。
第12條 【真實性申明】
留服中心有權要求申請者提供學歷學位認證所需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并確保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因申請者提供虛假、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或材料而致使留服中心得出與事實不符認證結果的,申請者須獨自承擔由此引發的相關后果。
第13條 【補充證明】
在認證評估的過程中,留服中心可根據需要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信息和材料。
第14條 【評估期間】
留服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發布和調整各國(類)別所需的評估期間。如因不可抗力造成認證評估期間延長,留服中心將通知申請者,并告知評估期間延長的具體原因。
第15條 【收費依據】
留服中心依據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向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者收取認證費用。
留服中心對于因提交虛假信息或材料等原因而不能通過認證評估的申請者,不退還其認證費用。
第16條【信息保護責任】
留服中心依法保護申請者提交的學歷學位認證申請材料中的非公開信息。
第三章 認證結果
第17條 【認證結果的內容】
留服中心出具的認證結果包括:
(一)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三)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中外合作辦學學歷學位認證書
(五)暫未認證通知單;
(六)留服中心出具的其他認證結果。
第18條 【救濟途徑】
如果申請者對認證結果持有疑議,可在收到認證結果后的12個月內申請一次免費復核,留服中心將依據本辦法對認證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查,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請者復核結果和處理意見。
申請者在收到認證結果12個月后對認證結果提出疑議的,需按流程向留服中心重新提交認證申請,并按照學歷學位認證收費標準繳納認證費。對申請材料沒有實質性重大變化的第二次認證申請,留服中心可拒絕受理。
留服中心針對同一申請僅提供一次復核。
第19條 【可在線查詢期間】
留服中心在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中于2006年1月1日以后、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系統中于2008年8月1日以后、中外合作辦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中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認證書,可在留服中心網站上進行在線查詢。
如果認證結果在網上無法查知或網上查詢的信息與紙質認證結果不一致,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可通過書面來函的方式查詢特定認證結果的真實性。
第20條 【客觀條件的限制】
如有留服中心無法通過核查確認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的相關信息,或認證評估遇到阻礙的情況發生,留服中心可對相應認證申請出具暫不認證通知單。
第21條 【認證內容外的事項】
留服中心有權對認證內容和認證范圍以內的項目開展認證評估工作。對非認證內容和認證范圍以外的項目,留服中心不提供認證評估服務,也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22條【認證撤銷】
在認證結果出具以后如發現申請者提供了不實信息或者虛假材料,或者頒授文憑證書的機構因各種原因撤銷了文憑證書,或者發生其他與已出具認證結果相違背的事實,留服中心可對相關認證申請發起復核,依據復核結果修改或撤銷認證書.。
第23條 【違反真實性后果】
因申請者提供偽造、變造等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導致認證結果與實際情況偏差的,留服中心不承擔相關責任,并依據《關于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材料涉假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拒絕受理涉事人員提出的任何認證申請,并保留訴諸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涉事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利。
涉假行為申請人將被納入“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涉假行為黑名單”,留服中心與征信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共享相關信息,并針對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涉假行為建立聯合懲戒制度。
第四章 其他
第24條 【解釋權】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對本辦法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25條 【施行時間及效力】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系依據2009年12月30日發布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標準(試行)》(簡稱“《標準》”)修訂。
留服中心在本辦法生效前出具的認證結果仍適用《標準》。本辦法生效后尚未完結及新提交的所有相關申請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生效后,留服中心之前出具的認證結果如需復核,不符合《標準》的,留服中心可依照本辦法執行;符合《標準》的,留服中心依照《標準》執行。